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丁凤琴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丁凤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张建新。委托代理人曹寒松。被告丁凤琴。原告张建新与被告丁凤琴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寒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凤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新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丁凤琴未有答辩。审理中,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便笺纸一张,主要内容为“手机189××××2386丁凤琴总欠张建新150**.2011年9/26号11/26给1300元1/月大年夜汇700元”。原告基于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其与被告有多年生意往来,被告向其购买羊毛衫。2011年9月26日,被告在其笔记本上写下总欠15000元,并注明2012年大年夜给付700元,2013年11月26日给付1300元。由于被告至今未能付清余款1300元,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处理。因被告丁凤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丁凤琴于2011年9月26日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15000元。被告分别于2012年大年夜(1月22日)给付原告700元,2013年11月26日给付1300元。因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付清余款13000元,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丁凤琴于2011年9月26日结欠原告张建新150**元,后已陆续支付2000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其在欠条上记载的收款明细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30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新欠款人民币13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东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丁凤琴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昱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