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郎某某。被告丛某某。原告郎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文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