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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郎某某。被告丛某某。原告郎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文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