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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云英,刘启善与喻光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英,刘启善,喻光保,钟连华,刘成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英,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善,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徐伟,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光保,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第三人钟连华,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第三人刘成万,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杨云英、刘启善与被上诉人喻光保及第三人钟连华、刘成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06033号民事判决。杨云英、刘启善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杨云英、刘启善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云英、刘启善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云英、刘启善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157元,减半收取为3078.5元,由上诉人杨云英、刘启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红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