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军会、刘艾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军会,刘艾英,孙红岩,金进合,程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94-2号申请执行人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芝,经理。被执行人张军会,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藁城区增村镇城元村。被执行人刘艾英,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生,藁城区增村镇城元村。被执行人:孙红岩,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藁城区增村镇城元村。被执行人金进合,男,汉族,1952年8月9日生,藁城区增村镇城元村。被执行人程瑞雪,女,汉族,1952年12月20日生,藁城区增村镇城元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藁民初字第03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金进合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院在执行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张军会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意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藁民初字第03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柳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