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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奇志与李广军、李冬梅、郝文龙、石海飞、高敬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志,李广军,李冬梅,郝文龙,石海飞,高敬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z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546-1号申请人刘奇志。被执行人李广军。被执行人李冬梅。被执行人郝文龙。被执行人石海飞。被执行人高敬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广军、李冬梅、郝文龙、石海飞、高敬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刘奇志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刘奇志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高敬轩所有的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敬轩所有的住宅一套。二、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