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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州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分区尖浦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苏州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14)开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苏州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3223.27元。执行期间,本院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苏州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