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薛雷与褚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雷,褚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薛雷,居民。被告:褚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雷与被告褚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薛雷负担。审 判 长 薛兆永审 判 员 丁 鹏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