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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薛雷与褚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雷,褚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薛雷,居民。被告:褚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雷与被告褚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薛雷负担。审 判 长  薛兆永审 判 员  丁 鹏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