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环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长江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江,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55号原告孙长江,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温碧霞,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江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光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人民陪审员  关文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