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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史赟与谢晓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赟,谢晓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史赟。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被告谢晓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责人丁远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赟与被告谢晓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史赟负担。审 判 长  裴 培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审判员  姜晓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