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姜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24日以与被告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