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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姜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24日以与被告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