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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邦特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唐敏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邦特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唐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邦特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敏。上诉人上海邦特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邦特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邦特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邦特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 俊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