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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贾某某,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