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团结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团结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234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五团队拟稿人:李成立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347号申请执行人吕鹏,农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团结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吕鹏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团结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团结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