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金三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三生,梅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733号申请执行人金三生。被执行人梅建中。原告金三生与被告梅建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1、被告梅建中赔偿原告金三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567.4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仍应赔偿原告2567.4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梅建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给法院。至期,因被告梅建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三生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67.4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至被执行人梅建中户口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梅石村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梅建中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本人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其妻子也无稳定工作,家中宅基地住房无拆迁规划,在金家坝梅石村无其他补助款或其他收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梅建中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宅基地住房一套,本院暂时无法对其进行处理,目前,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梅建中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金三生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房管所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两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院发举证通知书给本案申请人,责令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春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