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吴栋,夏红新,吴懂芬,陈娟,曹以东,吴建芬,徐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356号原告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兴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缪向阳。委托代理人刘锐。被告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嘉泰路。法定代表人吴栋。被告张家港市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百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吴建芬。被告张家港市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嘉泰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娟。被告吴栋。被告夏红新。被告吴懂芬。被告陈娟。被告曹以东。被告吴建芬。被告徐正新,张家港市塘桥镇欧桥村第12组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吴栋、夏红新、吴懂芬、陈娟、曹以东、吴建芬、徐正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2元,减半收取1105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