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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刑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安徽省明光市人,务工,住高邮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1月2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孙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卸甲镇八桥张余村橡胶厂出发,18时许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邮市卸甲镇八桥扬永路处,与推人力三轮车的李某乙发生碰撞。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孙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9mg/100ml。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刘某、居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驾驶路线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录像,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高邮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出具的查询回函,机动车照片,车辆类型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起至2015年5月2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