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维维与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维,孙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张维维,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建平,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维诉被告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30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