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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维维与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维,孙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张维维,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建平,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维诉被告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30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