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5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秦金波与秦金波、张玉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秦金波,张玉霞,秦金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539-3号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孟凡聪,董事长。被告秦金波。被告张玉霞。被告秦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金波、张玉霞、秦金贵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5元减半收取3553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