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商初字第15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秦金波与秦金波、张玉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秦金波,张玉霞,秦金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539-3号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孟凡聪,董事长。被告秦金波。被告张玉霞。被告秦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金波、张玉霞、秦金贵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5元减半收取3553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