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李炳国、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李炳国,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2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90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平。被告:李炳国,某某年某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某某西路某某号。负责人:李翰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诉被告李炳国、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贷记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炳国、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炳国、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世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