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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关于郭朋与杨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朋,杨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郭朋。被执行人杨春红。关于郭朋与杨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春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春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J89**)荣威350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杨春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春红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晶晶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