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法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开封市贝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贝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常加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法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开封市贝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康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宏喜、吴保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加伟,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贝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贝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开封市贝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贝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开封市贝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万朝阳代审 判员  肖永莉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