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岳毓辉与高建玲民间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毓辉,高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岳毓辉,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建玲,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毓辉诉高建玲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该债务是被执行人高建玲丈夫生前所欠,高建玲并不知情,其丈夫病逝,负债累累,死后未留下任何遗产,高建玲现在靠在超市打工为生,还要抚养两个孩子,生活十分拮据,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沁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