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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南侠与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侠,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318号原告:南侠,女,汉族。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XXX号523房间。负责人:马立。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侠与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南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侠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