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南侠与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侠,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318号原告:南侠,女,汉族。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XXX号523房间。负责人:马立。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侠与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南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侠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