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一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庆红与被执行人韩福胜、孙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一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301.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