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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翔宇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与何其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翔宇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何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4号。法定代表人孙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其云,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何其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工艺编织有限公司借款273876.88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证券、车辆、房产等相关登记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东台市红兰路中江泓盛花苑2号楼1304室和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4幢109、122室的房屋所有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东台市红兰路中江泓盛花苑2号楼1304室和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4幢109、122室的房屋所有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厚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