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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柳召良与周四妮、柳汝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召良,周四妮,柳汝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606号原告柳召良,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周四妮,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柳汝宁,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柳召良诉被告周四妮、柳汝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召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四妮、柳汝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柳召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四妮、柳汝宁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召良撤回对被告周四妮、柳汝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柳召良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