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辖区万达广场二号门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颗(3包)及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给购毒人员蒲文凯,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塑料管装红色圆形片剂3包及塑料管装白色晶体颗粒物3包,共净重2.88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及毒资照片、办案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8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