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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周志华。被告周晨。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华与被告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