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办公伙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办公伙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13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兴乔,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办公伙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375号1幢门面3,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立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办公伙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培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