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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商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570号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商都,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代表人湛艳生,经理。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商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婵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