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忠萍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萍,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524号原告王忠萍,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志国,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宇,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萍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318元。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