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靳光智、陈力英与靳光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光智,陈力英,靳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靳光智。申请执行人:陈力英。被执行人:靳光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靳光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靳光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靳光勇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传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