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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珍与曹会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珍,曹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赵珍,女,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曹会勇,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赵珍与曹会勇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赔偿款3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3025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屈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淑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