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郭利芳诉四川大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芳,四川大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563号原告郭利芳,女。委托代理人张鸿程,彭山县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大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云富,总经理。被告宋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芳与被告四川大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利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利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郭利芳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若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