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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齐绪菲与李世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绪菲,李世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591号原告齐绪菲,男,201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齐勇杰,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会娟,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保,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原告齐绪菲诉被告李世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绪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