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余美红与汤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美红,汤竹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余美红。被告:汤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美红与被告汤竹明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美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竹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竹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美红撤回对被告汤竹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美红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