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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余美红与汤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美红,汤竹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余美红。被告:汤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美红与被告汤竹明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美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竹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竹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美红撤回对被告汤竹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美红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