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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春玲与任雪岩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玲,任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马春玲,女,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雪岩,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春玲与被执行人任雪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雪岩自2016年始每年的三月三十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春玲货款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