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薛桂美诉何建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