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魏同林与张国兴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同林,张国兴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魏同林,男,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张国兴,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同林诉被告张国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同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魏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