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魏同林与张国兴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同林,张国兴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魏同林,男,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张国兴,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同林诉被告张国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同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魏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