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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邓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