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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飞翔与王峰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翔,王峰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张飞翔,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匡城乡,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903122433。被告王峰波,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00307071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翔诉被告王峰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