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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罗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郏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冯某某,男,1979年7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新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2年3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冯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超、王占民,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豪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2013年10月27日,冯某某因腰腿酸困,经人介绍到罗某某开办的罗氏推拿按摩店进行治疗。根据罗某某的治疗方案,冯某某在罗氏推拿按摩店进行了按摩。当按摩到第四次时感觉腰部猛的“咔嚓”一声,腰下部像脱落一样。回到家后,感觉病情严重,第二天就入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间盘脱出、马尾神经综合症,住院19天。后多次到郑州、北京进行诊治,现病情逐渐恢复。经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轻度排便障碍,评定为6级伤残,轻度排尿障碍,评定为7级伤残。后冯某某多次找到罗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罗某某赔偿冯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38416.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罗某某承担。被告罗某某辩称,冯某某所述不属实。冯某某找罗某某按摩的时间是2013年10月初,而不是冯某某所说的2013年10月27日。罗某某给冯某某按摩后冯某某并无不适感觉,给冯某某所开的证明是按摩多日后,冯某某以报销为由让罗某某开出的处方。冯某某所谓的腰椎间盘脱出症、马尾神经综合症与罗某某的按摩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冯某某因感觉到腰部酸困,经赵留山介绍到罗某某开办的罗氏推拿按摩店进行了按摩。2013年10月27日罗某某给冯某某开了两个处方,第一个处方显示冯某某为腰间盘突出病,针灸、烤电、按摩30次,药费600元;第二张处方显示开了中药三付,药费315元。2013年10月31日冯某某到叶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腰椎CT检查,CT诊断为:1、L3-4、L4-5椎间盘膨出;2、L5-S1椎间盘突出。2013年11月2日,冯某某入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间盘脱出、马尾神经综合症。11月4日,冯某某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2013年11月21日出院,冯某某支付住院费用40579.56元。后冯某某分别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市二龙路医院等进行了治疗。2014年4月26日冯某某委托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7月22日该所作出平正平司鉴所(2014)临鉴22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冯某某轻度排便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轻度排尿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2014年8月冯某某找到罗某某以按摩致伤为由要求赔偿,经协调无果后,冯某某诉至本院,请求罗某某赔偿其医院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38416.65元。2014年10月30日我院司法技术科受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选择了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要求该所对冯某某腰间盘脱出伤残是否和罗某某给其按摩存在因果关系为鉴定内容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月19日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退还了鉴定申请,退还理由为“对冯某某腰间盘脱出伤残是否和罗某某给其按摩存在因果关系一案,本所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对按摩的时间、过程及按摩和病情加重的时机存在较大的出入,而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可靠的证据。本案无法正确鉴定,故退还此案”。另查明,1、罗某某职业等级为按摩师三级,其开办的罗氏推拿按摩店未获得卫生部门审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冯某某在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是以冯永杰的名义办理的住院手续。上述事实,有冯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平顶山市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的住院病历、入院证、出院证、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冯某某在其它医院治疗病历等,罗某某提供有按摩师证、证人证言等以及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退案说明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冯某某虽然因腰间盘脱出在罗某某经营的罗氏推拿按摩店进行过按摩,但双方对冯某某腰间盘脱出伤残是否和按摩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较大争议。由此我院委托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由于双方对按摩的时间、过程及按摩和病情加重的时机存在较大的出入,且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可靠的证据予以证明,鉴定机构无法鉴定而退回我院。罗某某经营的罗氏推拿按摩店并非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冯某某应对罗某某给其按摩造成病情加重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现冯某某请求罗某某赔偿其医院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38416.6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