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孔庆春等与管延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庆珍,项阳,项斯宇,杨青峰,张桂芝,孔庆春,管延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项庆珍,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项江父亲。原告项阳,女,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项江女儿。原告项斯宇,女,2006年2月16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项江女儿。法定代理人项庆珍,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项斯宇爷爷。原告杨青峰,男,1996年4月29日生,汉族,现役军人,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孔春梅儿子。原告张桂芝,女,1946年2月10日生,汉族,退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孔春梅母亲。原告孔庆春,男,1949年8月19日生,汉族,退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孔春梅父亲。被告管延争,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项庆珍等六人诉被告管延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项庆珍等六人提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2月15日做出(2015)双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中文字表述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中所表述的“对赵丹驾驶的被申请人管延争所有的登记在宋景丰名下的吉B5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登记在朱凤玲名下的吉A90**号京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应补正为“对赵丹驾驶的被申请人管延争所有的吉B5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无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XX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