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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蔡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傅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