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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36号原告许某。被告杜某某。原告许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