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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