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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湖南惠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卜雪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珍,湖南惠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卜雪冰,李丰华,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刘桂珍。委托代理人张文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告湖南惠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农业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黎江子,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贤交,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利发,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雪冰。被告李丰华。被告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珍诉被告湖南惠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卜雪冰、李丰华、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60元,由原告刘桂珍负担。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