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大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