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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桂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原审被告杨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杨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荣,女,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金庚,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号。负责人何晓广,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该行客户经理。原审被告杨震,男,汉族,住长葛市。上诉人李桂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原审被告杨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金初字第0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桂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桂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桂荣撤回上诉。上诉费6607元减半收取3303.5元由上诉人李桂荣承担。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