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余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余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